余丽丽说:“我找过他们,但已经找不到了。”

    她向法庭提供了对方的资料,当然,都是编造的。

    原告律师问:“为什么不在正式厂家购进?”

    余丽丽说:“有的产品,不一定就在生产厂家购进,只要价格合理。而且他们说,他们是大白兔的经销商。”

    造假这些文件也不假。

    原告律师看了那些文件,说:“这些都是假的。”

    余丽丽便无言了。

    原告律师说:“难道你没有与正式厂家证实过吗?”

    “我们怎么可以验证?就是验证正式厂家也未必会告诉我们。”

    “那就是说,你并没验证?”

    余丽丽又无言。

    “你必须回答,有还是没有?”

    “没有。”

    原告律师说:“现在清楚了,被告方并没有证实大白兔产品的虚伪,或者说,被告方早就知道是假冒产品。”

    “不是的,我并不知道。”

    “这只是狡辩。”原告律师对法官说,“我问完了。”

    辩护律师站起来,走到余丽丽面前,问:“可以出示你购进的产品吗?”

    余丽丽摇头。

    “就可以,还是不可以?”

    “不可以。”

    “为什么?”

    “我做的是转手买卖,购进后,转手给了省商业公司。”

    辩护律师对法官说:“我希望,原告方出示省商业公司的产品。”

    原告方当然有实物,否则,也不可能立案。

    “这是照片,实物已经交给的法庭保管。”原告律师拿出一组照片,辩护律师把那些照片递给余丽丽,“你能确定,这是你购进的大白兔吗?”